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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2023-01-18 14:50  

牡师政发〔2022〕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各类涉外活动,使外事工作更有效地为学校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各级外事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外事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循中央关于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外事工作包括国(境)外来访管理、外籍教师(专家)的聘请与管理、国际会议管理、出国(境)工作管理、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合作交流与项目管理及其他涉外事务管理。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举办的所有涉外活动(包括: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师生因公因私出国、境外实习实践等)要根据具体事项,严格执行提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批或报备制度,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活动的外事业务指导、对外协调、过程监督和外事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及个人在学校的领导之下,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学校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对涉及境外的相关活动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

第六条校内各部门特别是教学院系(所)应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开展,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特别是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以及科研和人才培养需要,积极主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工作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涉外工作人员应该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并同时要求外方人员遵守我国的法律,尊重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八条学校外事工作的开展以学校的教学、科研为中心,有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正常关系和发展人民之间的友谊,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警惕和防止外来的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在对外交往中,应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条校内所有涉外活动应遵循事前报备原则。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请和安排外国人到校内参加工作、学习和活动,不得安排外国专家、教师和留学生从事正常教学计划以外的职业或其它活动。

第三章国(境)外来访管理

第十一条邀请国外代表团来访,各部门应提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上级要求履行审批获批后,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有关规定发邀请函。未按此程序办理的,不得擅自发邀请函。

第十二条各单位邀请、接待国(境)外人员,应当在外宾入境前将来访人员名单、有关背景材料、来访目的及活动安排等内容提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校方邀请的境外代表团的接待工作。各部门邀请的代表团,如需要学校出面会谈、宴请的,可以书面形式把外宾的详细情况、外宾的要求及活动安排报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呈报学校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

第十四条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或其他外籍人士来我校讲课或讲学(包括线上讲授),要按规定提前申报,并报送必要的演讲者背景和演讲内容等材料(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特殊背景的境外人士(如使领馆、非政府组织、敏感人士等)来校讲学或演讲必须提前(至少20个工作日)申报,以便国际交流合作处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批、报备。

第十五条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与国(境)外有关机构开展的交流合作活动,我校为主邀请人的要按规定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背景材料;到我校顺访的国(境)外人士要提前申报,并附主邀请方信息以及来我校的主要活动目的与内容。

第十六条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洽谈合作、签署协议等涉外活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允诺接待国(境)外人士,不得以二级学院或职能处室名义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协议或意向书。

第十七条受邀来访的国(境)外人士如需在学校住宿,需提前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保卫处备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国(境)外人士。

第四章外籍教师(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十八条聘请外籍教师(专家)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录取,讲求实效”的原则,应为聘用单位教学或科研工作的急需人才。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请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聘请外籍教师(专家)应热爱中国,热心教育事业,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物色、选拔拟聘外籍教师(专家),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被聘人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聘任的外籍教师(专家)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国情、相关法律法规、师德、教育方针政策、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并定期对教学效果及综合表现进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和教育安全。

第五章国际会议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适用的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

第二十二条国际会议的报批和审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国际会议的有关单位需把计划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内容、形式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报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审批材料、会议内容、外方资料、主要参会人员名单和出席领导等信息,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按照程序向上级部门申报。未经报批及上级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举办国际会议或双边会议。

第六章出国(境)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派出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及《牡丹江师范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有教职工及学生因公、因私出国前,必须由本人持相关审批手续提前到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报备,并接受行前安全教育、填报《牡丹江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情况表》。

第七章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培养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二十六条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和保护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了解中国。

第二十八条来华留学生事务由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及《牡丹江师范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合作交流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主要指我校与国外(境外)大学或机构之间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包括合作科研、合作办学、联合人才培养、师生交流、科技以及文化交流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十条学校所有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协议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查并报学校审批。校级框架性国(境)外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科研合作协议除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国(境)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校级国(境)外科研合作协议由科技处与国(境)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涉及具体合作内容的校级合作协议,应由相应单位与国(境)外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文本。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机构签订合作与交流协议。

第三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实行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所有涉外合作研究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根据“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努力做到既有利于扩大开放,增进交流,又能防止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民族利益。

第九章其他涉外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它上级部门下发到我校的与境外教育合作交流及培训的文函、指示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学校意见主办,有关部门协办。

第三十四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按上级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获批后,方可接受资助或捐赠,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或管理。

第三十五条聘请境外人士作为我校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学术顾问等荣誉学衔或职衔,均应事先将有关材料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商定,经学校批准,并按要求履行报批(报备)获批后,方可授予。

第三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与外国驻华机构或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有关事项,应经该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协调。重要事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校内各单位拟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或临时活动的,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学校对外宣传、介绍等内容的外语新闻稿件、资料等,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第三十九条社会上的涉外中介机构在校园开展的涉外宣讲、出国项目、招生宣传等活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管理。任何教师和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园为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此类活动,更不得借此为社团或个人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十条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参与接待外籍人员和出国访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管理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和不卑不亢,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注意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十一条管理或审批部门疏于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并违反外事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于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凡涉及到我校与港澳台等地的交流与合作,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政策或相关文件不符的事项,以上级政策或文件要求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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