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师政发〔2022〕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建设成“区域高水平应用型师范大学”,加快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的步伐,规范外籍教师(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各级外事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来校工作对我校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国外智力、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所聘外教应为聘用单位教学或科研工作急需人才。
第二章 外教聘用办法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热爱中国,热心教育事业,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身体健康,不超过60周岁。
从事专业类教学的外教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
从事语言类专业教学的外教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语言教学经历。
特殊情况由所在学院另行请批。
第五条 聘用程序
聘请外教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录取,讲求实效”的原则。聘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提前将审批后的聘用计划和聘用说明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聘用单位根据审批后的聘用计划物色、选拔拟聘外教,进行资格审查。若无法自行完成选聘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有义务协助进行外教人选的物色。聘用单位根据应聘人的学历、履历、推荐信及其他材料,对应聘人进行甄别、筛选,确保被聘人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聘用单位一般须提前3个月将《牡丹江师范学院聘用外籍教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机构对其拟聘外教进行综合考察,确保教育安全,并为合格拟聘外教办理工作许可、邀请函等相关事宜。
续聘外教应由各聘用单位提前2个月向国际合交流作处提交《牡丹江师范学院外籍教师评价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办理外教工作许可证等延期手续。
第六条 解聘程序
外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申请解聘外教: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
(2)严重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或学校教师管理规定的;
(3)未通过教学评估或屡次在课堂上讲授与教学无关内容的;
(4)严重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或在我校以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对学校、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6)非法从事宗教教育、传教或从事邪教活动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情况的。
聘用单位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解聘外籍教师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外教签署解聘合同书,同时办理注销居留许可等相关解聘事宜。
第七条 薪酬待遇
外教的待遇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商定的内容为准。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考核情况,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限内的合同工资。
外教应保质保量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如增、减工作量,由聘用单位与外教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学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超出或不足课时部分按合同内容增加或降低薪酬。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扣。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聘用单位
负责物色、提出拟招聘人选,负责考核、选拔拟聘人员。
对聘任的外教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国国情、相关法律法规、师德、教育方针政策、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将外教管理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制度下,负责外教受聘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每月将考勤报送至人事处。
负责外教受聘期间的教学管理。在授课前,必须及时向外教提供课程计划、课表、大纲、教材、设备等所有教学必备要件;及时向外教告知学校及学院相关的管理规定;了解外教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同外教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
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中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合作研究、代表我校参加研讨会、以我校名义发表论文等。
应确定一名处级或副处级领导具体负责外教工作,配备一名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与外教保持密切联系,协助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向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工作生活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按要求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及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外教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对与外教接触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每学期开课前,将外教课程表报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学期期末,将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的外教实际工作量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九条 教学管理部门
负责审查聘用单位聘用外教的必要性、合理性。
负责审核聘用单位提请的外教增、减工作量事宜。
第十条 人事处
按合同及考勤按月发放工资及相关待遇。
每学期期末根据外教增、减课时量的实际情况核发工资。
第十一条 财务处
按照国际交流合作处签订合同的薪金标准,按月向外教的工资卡打入工资。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
收集聘用单位外教需求,指导、协助聘用单位招聘外教。
根据聘用单位报送的《牡丹江师范学院聘用外籍教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拟聘用外教资格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签订合同,办理拟聘外教来华工作相关手续。
负责对外教进行中国文化和中国法律的宣传教育及安全教育。
负责为外教在华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每年的5月和11月前协同聘用单位对外教教学质量及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表。该考核表作为学校是否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负责组织外教参加省、市政府等机构举办的外事活动,协助外教申报科研项目。
与聘用单位共同负责提醒外教履职守约,及时了解、掌握外教教学、科研情况及综合表现,确保教学质量及教育安全。
负责与外专局、外事办、派出所、社区等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政策、规定,确保做好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牡师政发【2018】170号《牡丹江师范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请与管理办法》废止。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2年12月3日